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筑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發給國籍登記證書。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統一記載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事項。 簡單來說,通用航空是既不包含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也不包含公共航空運輸的航空活動。所以通用航空是一個非常大的子集。 通用航空業是以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為核心,涵蓋通用航空器研發制造、市場運營、綜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務等全產業鏈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體系。 概念1986年之前,我國將通用航空稱為“專業飛行”。根據1981年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專業飛行工作細則》的規定,專業飛行是指用裝有專用設備的飛機進行農業、林業、航空探礦、航空攝影、海上飛行、人工降水等作業項目的飛行。1986年,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2號),正式將“專業飛行”改名為“通用航空”,明確了通用航空行業管理機構、從事通用航空活動需要履行的報批手續、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程序和要求等。 目前,國內對通用航空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務院關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1986年) 凡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為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和國家建設服務的作業飛行,以及從事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海洋及環境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及游覽等項飛行活動,均統稱通用航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6年)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筑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2003年) 通用航空是指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以外的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礦業、建筑業的作業飛行和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訓練、文化體育、旅游觀光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4、《通用航空術語》(MH/T 1039-2011)(201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通用航空術語》 ( MH/T 1039-2011)對通用航空的定義為: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以外的航空活動。 5、《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2016年)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1號)并未直接對通用航空進行定義,而是將通用航空業務分為四類,分別為:甲類、乙類、丙類、丁類。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定義(國辦發[2016] 38號) 通用航空業是以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為核心,涵蓋通用航空器研發制造、市場運營、綜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務等全產業鏈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體系,具有產業鏈條長、服務領域廣、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基本分類通用航空應用范圍十分廣泛,其經營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1號),共四大類31項: (一)甲類 陸上石油服務、海上石油服務、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降水、醫療救護、航空探礦、空中游覽、公務飛行、私用或商用飛行駕駛執照培訓、直升機引航作業、航空器代管服務、出租飛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 (二)乙類 空中游覽、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礦、航空攝影、海洋監測、漁業飛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電力作業、航空器代管,跳傘飛行服務; (三)丙類 私用駕駛員執照培訓、航空護林、航空噴灑(撒)、空中拍照、空中廣告、科學實驗、氣象探測; (四)丁類 使用具有標準適航證的載人自由氣球、飛艇開展空中游覽;使用具有特殊適航證的航空器開展航空表演飛行、個人娛樂飛行、運動駕駛員執照培訓、航空噴灑(撒)、電力作業等經營項目。 其他需經許可的經營項目,由民航局確定。 (來源:中國國際通用航空博覽會) |